影楼婚纱客户要求摄影师把拍摄的原片全部删除,说免得以后被侵权,这种做法合理么?

访客|

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,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,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。

也就是说不是归影楼所有也不是归你所有,而是给你拍照片的那个摄影师所有。

由此而来,底片(含数码底片)归作者所有,照片的复制权、展览权、发表权等权利均归作者也就是这个摄影师所有,除非你们另有约定,否则你擅自发表、给朋友用于广告等行为均属侵权。但你把照片店给你的照片送给朋友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,因为其间不涉及著作权的内容,只是物权的转移。

照片这张纸的流转是物权的转移,而照片上承载的内容的复制展览等则是著作权的范畴,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

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权益,比如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、隐私权。
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用于盈利活动的,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,这里用于广告宣传则侵犯了你的肖像权。

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来,则可能侵犯你的名誉权或隐私权。

以上是法律的规定,如果有合同则按约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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